115年度司執字第2947號
上列聲明
異議人對
債權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強制執行事件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司法事務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下稱本法)第12條第1項、第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聲明人現在監服刑,僅靠在監工作的勞作金來慢慢還款,而自民國112年4月起
債權人每三個月聲請扣押,已經扣三年了,且聲明人即將假釋出獄,待出監後會去繳款,
爰聲請暫緩執行,讓聲明人得以支付生活費用等語
。
三、
經查,
本件執行命令已依法務部函釋酌留收容人在監生活所需費用新臺幣3,000元後之餘額
予以扣押,有
第三人115年5月14日澎監戒字第11500221260號函在卷可查,是本院115年5月6日
扣押命令所定之額度並無逾越聲明人生活所需範圍
之虞。至聲明人欲與債權人協商債務一事,然此
非延緩執行之事由。故聲明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