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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家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鄭惠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一十三年度司繼字第二五一號拋棄繼承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陳雅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有債權債務關係,而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51號拋棄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即為陳雅惠,聲請人為明瞭債務人被繼承之情形,請准許閱覽該案件之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9年度執字第175號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影本,足認其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