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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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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林嘉凡  
相  對  人  楊貴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113年7月12日償還,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2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業經登記在案。未料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正本乙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備  註

縣市
鄉鎮市區
地  號
平方公尺
澎湖縣
馬公市
馬公
781-22
27.00
1分之1





建號
基 地 坐 落
----------------門 牌 號 碼
主要用途、主要建材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
2032
澎湖縣○○市○○段
000000地號
商業用、
鋼筋混凝土加強空心磚造、
2層
一層:21.00
二層:22.95
合計:43.95



1分之1
澎湖縣○○市○○路
0巷0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與相對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