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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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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繼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郭怡伶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郭名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市○○里○○路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5年5月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郭名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由被繼承人郭名哲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