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繼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呂文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呂生、呂玉朱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同法第6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法院受理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A2(男、民前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於民國54年10月6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為高雄市○○區○○○路0號之8;另一被繼承人A03(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6年9月13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為高雄市○○區○○○路000號,此有被繼承人之戶籍資料(除戶)在卷可稽。是本件二位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既皆在高雄市,則關於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自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且本件之被繼承人已死亡,當無從就管轄為合意,亦無於本院統合處理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