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甲○○等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被
繼承人乙○○全部遺產之項目及價值,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於
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
經查,原告請求代位分割被
繼承人乙○○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具體表明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之項目及價值,致本院無從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裁判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陳被繼承人乙○○全部遺產之項目及價值,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三、又為利本院審查原告陳報之遺產項目及價值是否正確,原告應於前開期限併予提出
國稅局出具之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相關證據,附此敘明。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家事庭 法 官 費品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