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戴誠國間因115年度建字第1號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7,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5,4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
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