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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葉國清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被      告  金沙湖濱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安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金門縣,有原告提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且原告民事起訴狀亦記載「謹狀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