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葉國清
被 告 金沙湖濱育樂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金門縣,有原告提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且原告民事
起訴狀亦記載「謹狀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民事庭 公鑒」,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