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范釋育
被 告 洪文章
洪佳坤
洪張素珍
洪嘉成
洪嘉良
吳美秀
洪大為
洪士傑
吳子源
吳珮驊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1,050元【計算式:(215.47㎡×5,100元/㎡×1/18=6萬1,0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陳報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最新之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
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陳報所有
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不要省略)。如果前項土地之共有人有死亡之情形,欲請求其
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應一併陳報其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不要省略),並具狀追加聲明。
四、請陳報具體之擬分割方案,因未見
訴之聲明中之附件,故請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