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久慶國際船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5年度訴字第11號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98,67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9,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
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