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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 年度家救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乙○○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 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2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獲准,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 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澎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影本為 證。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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