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1年8月1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
同)750,000元之扺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91年8
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七點一八四計算,
惟相對人於96年6月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
息,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業據聲請人提出
他項權利證
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
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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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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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 │ 面 積 │ │ │
│編號├───┬────┬────┬────┬───┤地目├──┬──┬────┤權 利 範 圍│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 │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
│001 │澎湖縣│馬公市 ○○○段 │ │1598-1│建 │ │ │17 │1分之1 │ │
├──┼───┼────┼────┼────┼───┼──┼──┼──┼────┼───────┼──────┤
│002 │澎湖縣│馬公市 ○○○段 │ │1599-1│建 │ │ │16 │1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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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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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及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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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馬公市○○○路○○巷3之4│澎湖縣馬公市馬│鋼筋混凝土加強│第一層27.26 │ │1分之1│ │
│ │馬公段│號 │公段1598-1、 │磚造3層 │第二層27.26 │ │ │ │
│ │2567號│ │1599-1 地號 │ │第三層27.26 │ │ │ │
│ │ │ │ │ │共計 81.78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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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雅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