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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 年度拍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1年8月1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 同)750,000元之扺押權,依法登記在案。相對人於91年8 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七點一八四計算,相對人於96年6月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 息,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 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 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4號│ ├──┬──────────────────────┬──┬──────────┬───────┬──────┤ │ │   土    地    坐    落   │  │  面    積 │       │      │ │編號├───┬────┬────┬────┬───┤地目├──┬──┬────┤權 利 範 圍│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  │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 │001 │澎湖縣│馬公市 ○○○段 │ │1598-1│建 │ │ │17 │1分之1 │ │ ├──┼───┼────┼────┼────┼───┼──┼──┼──┼────┼───────┼──────┤ │002 │澎湖縣│馬公市 ○○○段 │ │1599-1│建 │ │ │16 │1分之1 │ │ └──┴───┴────┴────┴────┴───┴──┴──┴──┴────┴───────┴──────┘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14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及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馬公市○○○路○○巷3之4│澎湖縣馬公市馬│鋼筋混凝土加強│第一層27.26 │ │1分之1│ │ │ │馬公段│號 │公段1598-1、 │磚造3層 │第二層27.26 │ │ │ │ │ │2567號│ │1599-1 地號 │ │第三層27.26 │ │ │ │ │ │ │ │ │ │共計 81.78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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