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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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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6號 聲 請 人 乙○○             樓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正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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