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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丙○○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壬○○、乙○○、甲○○○、己○○、戊○○、 子○○、癸○○、庚○○、辛○○等九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佰陸拾萬柒仟柒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 仟玖佰參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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