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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鎮○○路○段○○○巷○○弄○○○ 號,有戶役政連結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 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管安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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