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港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温峻宏
代 理 人 林琦勝
律師
相 對 人 台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山
相 對 人 僑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慶彬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第62條前段亦
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因聲請
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
非顯無勝訴之望,並已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准予扶助為由,聲請本
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
扶助審查表、案件概述單、資力審查詢問表、
戶籍謄本、財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以為釋明,本院復循稅務電子閘門系
統,查得聲請人於100 年度名下並無任何所得及
不動產,有
稅務電子閘門系統財產、所得線上查詢表在卷
可憑。是本院
審酌聲請人
上開財產狀況,目前確無支出訴訟費用之資力,
且經調取本院101 年度虎簡字第81號等事件之卷證資料審核
,認依聲請人
起訴狀所主張之事實及所提證據,亦非顯無勝
訴之望,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官 蔡惠琪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