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港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劉欣昌
被 告 賓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慶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
一時二十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 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2 年10月16日
宣示判決。查本
件尚有應行辯論之點,被告並應提出扣薪新臺幣500 元之證明,
爰依
上開規定
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