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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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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02 年度港勞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劉欣昌 被   告 賓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慶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 一時二十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 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2 年10月16日宣示判決。查本 件尚有應行辯論之點,被告並應提出扣薪新臺幣500 元之證明, 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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