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士堯
吳樹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牧霖工程有限公司、余文隆、余泰霖間請
求返還合夥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30日本院102
年度港簡字第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
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