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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03 年度港小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港小字第15號 原   告 禾源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文 訴訟代理人 丁健瑋 被   告 周嘉郁即新勝芳菸酒批發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3 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三 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公示送達費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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