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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04 年度港簡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港簡字第18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美信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兼 訴訟代理人 曾界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30日本院104 年度港簡字第18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595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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