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港簡字第18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美信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淑惠
兼
訴訟代理人 曾界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薪資
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30日本院104
年度港簡字第18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
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595 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