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港小字第12號
原 告 林氏圖書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世宗
訴訟代理人 李國利
被 告 簡晨欣即簡盈蓁即鄭盈蓁即鄭羽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書款事件,於民國105 年1 月27日
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
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
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
裁判費 1,000 元
公示送達費 無
合 計 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