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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06 年度港小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港小字第23號 原   告 永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永璋 被   告 林坤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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