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港小字第23號
原 告 永奕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永璋
被 告 林坤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
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
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