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港小字第35號
原 告 眾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文廣
訴訟代理人 江世華
被 告 吳佳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六年
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貳拾元為原告
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
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
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
裁判費 1,000元
公示送達費 無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