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港小字第127號
原 告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進立
訴訟代理人 吳清成
被 告 永吉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宗益
第 三 人 HONG NHU VY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陳報被告營業處所有誤,故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