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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08 年度港小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小字第127號 原   告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訴訟代理人 吳清成 被   告 永吉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宗益 第 三 人 HONG NHU VY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陳報被告營業處所有誤,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