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港小字第127號
原 告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進立
訴訟代理人 吳清成
被 告 永吉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宗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由其主事務所
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營業所係在嘉義市○區○○里○○路
○○○ 號1 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6、42頁),
揆諸前揭
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