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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08 年度港小調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小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大有檢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由其主事務所 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營業所係在高雄市○○區○○路○○號 3 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18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