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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08 年度港簡調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調字第248號 原   告 郭同會       郭張清缺 被   告 博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傑 被   告 謝良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06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