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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09 年度港小字第 1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港小字第149號 原   告 楠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翼贊 被   告 蔡旺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