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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09 年度港簡調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崴勝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岑琳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被告陳則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44,3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