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港小調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華雄防蝕工程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營業所、公司所在地位於屏東縣屏東市
等情,
業據原告
起訴狀記載明確,且有被告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紙在卷
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