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港簡字第191號
原 告 禾源盛有限公司
被 告 趙其新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5日11時05分在北港簡易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 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被告應受送達地址與原告陳報之地址不同,致未合法送達本件
起訴狀繕本。又本件有若干事實未
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裁定於民國111年1月25日11時05分於北港簡易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