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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10 年度港簡調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翔久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皓瑋 
相  對  人  哲程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塏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調解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31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至今仍未繳費,有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