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港簡調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翔久汽車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哲程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調解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31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至今仍未繳費,有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則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