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港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鍾奇維
被 告 美信水產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8日10時55分在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
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裁定於民國111年7月28日10時55分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