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11 年度港小字第 2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港小字第260號
原      告  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姸
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律師
複  代理人  黃薌瑜律師
被      告  林郁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195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31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