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港小字第260號
原 告 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黃薌瑜律師
被 告 林郁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195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31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
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