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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11 年度港簡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1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吳熾松 
被      告  林萬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詠諄即林暌棠

            陳珮婕即陳宜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被告「林詠諄即林睽棠」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詠諄即林暌棠」。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