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港簡字第23號
原 告 台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雅惠
楊心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70元。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
二、原告代位
債務人楊丁因提起
本件代位分割共有物(即被
繼承人楊秀祥之遺產)訴訟,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就楊秀祥遺產之現值,按被代位人楊丁因之
應繼分比例定之。
經查,楊秀祥遺產之現值如附表所示,而被代位人楊丁因之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6,946元(800,838元÷3=266,946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700元裁判費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0元(2,870元-2,700元=170元),未據繳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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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車牌號碼:00-0000,1996年出廠,排氣量159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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