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港簡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紀美鈴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國立北港農工職業學校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
主管機關民國109年5月25日另有約定年終獎金1.5個月計之,倘以原告109年2月任職日計算之,仍有數月之年終獎金未給付,然就此
訴訟標的卻漏未判決,為此,依法聲請補充判決
等語。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依國家賠償法提起本件訴訟,而本院111年度港簡字第236號判決中已敘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年終獎金,乃原告在職期間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所生之爭議,與原告所主張之不法侵害間無相當因果關係,認原告之主張均無理由
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該判決提起
上訴,經本院112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卷查核明確,核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形,依
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