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11 年度港簡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紀美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北港農工職業學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主管機關民國109年5月25日另有約定年終獎金1.5個月計之,倘以原告109年2月任職日計算之,仍有數月之年終獎金未給付,然就此訴訟標的卻漏未判決,為此,依法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依國家賠償法提起本件訴訟,而本院111年度港簡字第236號判決中已敘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年終獎金,原告在職期間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所生之爭議,與原告所主張之不法侵害間無相當因果關係認原告之主張均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12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卷查核明確,核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形,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並無理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