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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11 年度港簡調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薪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鼎創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昱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位於屏東縣長治鄉等情業據聲請人即原告提出被告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記載明確,且有被告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