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港簡調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益祥生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銘育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
起訴狀所載兩造間契約關係,及兩造間約定施作之工程內容、時間、地點等均不明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各項目及其金額亦不明確,
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不明,本院無從據以確定審理範圍。又依原告所提工程合約書,契約
當事人應為訴外人海崴營造有限公司及原告,則原告以銘育金屬有限公司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於
法律上似亦顯無理由。
爰命原告於14日內具狀補
正本件正確之當事人及原因事實;如當事人未有變更,則應補正原告對被告有何得據以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及其原因事實,並均應提出相關證明。
二、如原告逾期未補正
上開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