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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12 年度港簡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建良 
被  上訴
即  原  告  王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月1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