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13 年度港小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小字第11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  
            邱至弘  
被      告  馮鉦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7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1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113年10月31日逢康芮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11月7日上午11時10分行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