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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13 年度港小字第 1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港小字第171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許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409元,及其中新臺幣15,208元自民國113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