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13 年度港小字第 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港小字第5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何明穎 
被      告  張英原 
            張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張英原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564元,及其中新臺幣14,979元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7,241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張英原負擔千分之378,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被告張英原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78元;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22元,及均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