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13 年度港小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港小字第7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世忠 
被      告  廖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198元,及其中新臺幣2,595元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