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港簡字第111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蕭博昇
蕭靜爵
蕭靜瑄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29日9時3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
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裁定於民國113年8月29日9時30分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