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港簡字第148號
原 告
陳韻文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薛坤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定
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4年2月27日上午11時10分
宣判。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
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4年2月13日
宣判,
惟因反訴原告未繳納反訴
裁判費,本院已定期命其補繳,且難於原定
宣判期日前確認反訴原告是否依期補正;為確認本件訴訟程序要件有無不備,並為避免指定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徒增當事人之勞費,同時節省司法資源,
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月27日上午11時10分行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