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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13 年度港簡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60號
原      告  陳威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寶堂、陳寶慶(歿)、陳淑娟、陳寶貴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查被告陳寶慶業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陳寶慶既已死亡,自應以陳寶慶之全體繼承承受訴訟,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陳寶慶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並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