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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13 年度港簡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69號
原      告  蔡輔   

            蔡弘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被      告  陳威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被告之房屋是否為無權占用原告之土地,業經原告另行起訴,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66號為一審判決後上訴,部分被告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96號審理,為免將來兩訴訟裁判結果發生歧異矛盾,本院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查該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成立調解,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原告之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