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港簡字第189號
原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鍾濟丞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傳中、王凱威、王昶齡、王仁軍、王信平、王水軒、王水清、王東海(歿)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查被告王東海業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被
繼承人王東海之除戶謄本、全體
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及向法院查詢
拋棄繼承之證明,並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
訴之聲明之
起訴狀及聲明
承受訴訟狀,及依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如有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或其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事,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