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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13 年度港簡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89號
原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訴訟代理人  江敏瑜  
            鍾濟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傳中、王凱威、王昶齡、王仁軍、王信平、王水軒、王水清、王東海(歿)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查被告王東海業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王東海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並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起訴狀及聲明承受訴訟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有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格或其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事,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