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港簡調字第115號
劉若眉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王傳中、王凱威、王昶齡、王仁軍、王信平、王水軒、王水清、王東海、王玉着(歿)、王德元(歿)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再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或有當事人不
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得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雖以王玉着等為被告,
惟查王玉着等業已死亡,原告自應具狀補正王玉着等之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
堪認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惟
非不能補正,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王玉着等之全體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及向法院查詢
拋棄繼承之證明,並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
訴之聲明之
起訴狀,及依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